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4〕10号),以及《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攀学院〔2020〕68号)的文件精神,为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更好地促进我校继续教育的持续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在开展的专业。按学科门类分为: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农学、艺术学学士学位。根据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调整设置情况,增减授予相近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择优授予”。
第二章 评定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和初审,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事宜。
2.负责根据授位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查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品德条件。
3.负责复核申请者学业成绩。
4.负责复核申请者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
5.综合审查申请者其他条件,负责按学校学位授予程序上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位。
第三章 授予对象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含: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即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即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中成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计算总平均成绩时,补考成绩超过60分的均按60分计算。
第九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医护类成教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为及格及以上。非医护类成教本科及自考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及以上且通过攀枝花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检测。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参加攀枝花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取得了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者可视为学位英语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在取得成教或自考的本科学籍以后至本科毕业后两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学位英语成绩合格。
1.自考本科生在取得自考考籍后三年之内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以毕业证上时间为准)者。
2.自考统考课程“英语二”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
3.修读其他公共小语种课程学生的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70分及以上或通过相应语种国家等级考试。
第十三条 在籍学习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在读期间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2.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各二级学院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的总平均成绩、学位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英语成绩、自考平均成绩等申请授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本细则第六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提交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2.经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后,对符合授位条件的申请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予授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位工作实施细则》(攀学院〔2021〕9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23年4月14日